來源:黃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時間:2019-10-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項目投資行為,提高出資企業投資效益,有效防范投資風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湖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和《湖北省政府國資委出資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黃石市人民政府授權黃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政府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投資是指企業以現金、實物、公司股權、有價證券或無形資產等資源投入市場獲取未來收益的行為。主要包括下列投資活動:
(一)股權投資,包括但不限于境內外設立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及對其追加投資,以及受讓股權、收購兼并、合資合作、對非出資企業新增投資等;
(二)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基本建設投資、更新改造投資、房地產開發投資等;
(三)非保本型金融類產品投資,包括證券投資、保險產品投資、期貨投資、金融衍生品投資等。
第四條 企業投資項目從性質上可分為政府決策投資項目和企業自主決策投資項目。
政府決策投資項目是指經市委常委會、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投融資和債務管理委員會等審議通過,或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主持的專題會議通過或書面確認的投資項目。
企業自主決策投資項目是指企業承擔的除政府決策投資項目以外的其他投資項目。
第五條 市政府國資委對企業投資監督管理依照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省、市國有經濟布局與結構調整方向;
(二)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和企業分類監管原則;
(三)以管資本為主,推動國有資本布局優化調整原則;
(四)堅持規劃引領與動態調整,效益優先與聚焦主業發展原則;
(五)實行差異化授權和負面清單管理相結合原則;
(六)堅持事前和事中、事后監管相結合,與業績考核、責任追究相聯動原則。
第六條 市政府國資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制定并發布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并適時進行動態調整。列入負面清單的投資項目,企業一律不得自主決策投資。負面清單之外的投資項目,由企業按照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自主決策投資。
第七條 企業投資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符合出資人有關投資管理規定,符合企業章程和內部投資管理制度;
(二)戰略引領。符合國家、省、市的總體發展戰略、區域規劃、產業規劃以及企業自身發展的戰略與規劃;
(三)聚焦主業。符合企業功能定位,有利于培育和發展壯大企業主業,有利于產業結構調整,有利于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
(四)量力而行。投資項目的確定應與企業資產經營規模、資產負債水平以及實際籌資能力、管控能力、抗風險能力和團隊支持能力相適應;
(五)效益優先。投資項目要具有良好市場前景,顯著經濟社會效益,原則上不低于行業平均收益率的效益預測。
第八條 企業是投資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市政府國資委對企業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企業的經理辦公會)投資決策權限實行差異化授權管理。
1、單項投資額在企業經審計的上一年度末合并報表凈資產百分之二額度內的自主決策投資項目(限于本市投資)和在本市以外投資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項目由企業董事會自主決策;超過授權額度的投資(含在本市以外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企業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市政府國資委或股東會審核,市政府國資委于收到項目申報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特別重大或根據相關規定須上報市政府的投資,由市政府國資委報市政府或市投融資和債務管理委員會審批。
企業應當對照投資項目負面清單,根據規劃、主業和培育業務范圍,結合本企業實際,確定本企業的投資領域、投資目標、投資規模,制定本企業更為嚴格、具體的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第九條 市政府已經批準、市投融資和債務管理委員會和行業主管部門已經核準的投資項目,不需再報市政府國資委審核。市政府及相關部門批準、核準后,企業應向市政府國資委報告,便于落實監管責任。
第二章 投資事前管理
第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發展規劃、主業和培育業務范圍選擇、確定自主決策投資項目,會同政府性投資項目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并與企業年度全面預算相銜接。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本年度投資計劃報送市政府國資委備案。年度投資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主要領域和目的;
(二)投資總額及資產負債率水平;
(三)投資結構分析,包括主業投資規模,非主業投資規模,股權投資、固定資產投資的比例和規模;
(四)投資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內容、投資主體、項目投資額、投資預期收益、實施年限等。
年度投資計劃以正式文件形式上報,附年度投資計劃表、年度投資計劃文字說明以及董事會決議。
第十二條 企業確需對年度投資計劃進行調整的,應當重新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并將調整后的年度投資計劃重新報送市政府國資委備案后實施。
第十三條 市政府國資委依據投資項目負面清單、企業發展規劃,從企業投資方向、投資規模、投資結構、投資能力等方面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進行備案管理。市政府國資委在收到年度投資計劃報告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對無問題的年度投資計劃出具備案表;對存在問題的年度投資計劃,向企業反饋書面意見,企業應根據市政府國資委意見對年度投資計劃作出修改并重新履行報備手續。
第十四條 企業投資活動應當進行充分論證和集體決策。企業投資活動的決策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專家論證(含法律風險評估)、經理辦公會討論、黨委會研究、董事會決策、股東(會)決定等。需報市政府國資委審核的投資項目,在上報時一并上報下列材料:
(一)申請審核的請示;
(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重大項目還需進行專家論證,進行專家論證的投資項目需提供論證結論、專家名單及其簽名復印件;
(三)法律意見書;
(四)投資項目涉及的盡職調查報告、財務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等專業報告;
(五)企業黨委會、董事會會議決議或會議記錄復印件。
企業投資活動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應當報經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市政府國資委對企業報送的投資項目重點進行合規性審查,主要審核程序和形式要件,一般不對項目的可行性、經濟性等實體問題進行審核(市政府國資委認為有必要的除外),企業及其聘請的中介機構負責對項目的可行性、經濟性等實體問題進行研究、分析、評判,并對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法律意見書、盡職調查報告、財務審計報告、清產核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專家論證意見的真實性、可信性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市政府國資委對企業報送的投資項目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審核,并出具相應意見:
(一)通過。企業的重大投資項目同時具備以下五個條件的,予以審核通過:
1.嚴格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報送相關材料,材料齊全無瑕疵;
2.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完整,投資項目經黨委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
3.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法律意見書、盡職調查報告、專家論證意見的結論積極、正面;
4.沒有投資項目負面清單中的內容;
5.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在預警線以下,或者雖然達到或超過預警線或重點監管線,但項目資金已經落實且不會推高企業資產負債率。
(二)否決。上述五個條件中,任何一個條件不符合的,予以否決。
第三章 投資事中管理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對實施、運營中的投資項目進行跟蹤分析,針對外部環境和項目本身情況變化,及時進行再決策。如出現影響投資項目的實現的重大不利變化時,應當研究啟動中止、終止或退出機制。企業因投資項目再決策涉及年度投資計劃調整的,應當將調整后的年度投資計劃報送市政府國資委。
第十八條 企業應于每年7月30日前將上半年投資項目推進情況報告報送市政府國資委。推進情況包括股權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含公益性建設項目)完成情況,以及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等內容。
第十九條 市政府國資委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隨機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投資項目決策、執行和效果等情況。
第四章 投資事后管理
第二十條 企業在年度投資完成后,應當編制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并于次年1月底前報送市政府國資委。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年度投資完成總體情況;
(二)年度投資效果分析;
(三)年度投資后評價工作開展情況;
(四)年度投資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建議。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開展投資項目專項審計,審計的重點包括投資項目決策、投資方向、資金使用、投資效益、投資風險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開展投資項目后評價。市政府國資委對企業投資項目后評價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可選擇部分投資項目開展后評價,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整體評價。
第五章 投資風險管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投資項目全過程風險管理體系,將投資風險管理作為企業實施全面風險管理、加強廉潔風險防控的重要內容。加強投資事前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方案制訂,做好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風險監控、預警和處置。
第二十四條 企業投資項目應當積極引入社會各類投資機構、資本參與。投資項目在投資決策前應當進行投資項目風險評估。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國資委指導督促企業加強投資風險管理、可組織對企業投資風險管理體系進行評價,相關企業應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健全完善企業投資風險管理體系,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投資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等有關規定,追究企業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依據本辦法,及時修訂企業章程,明確重大投資項目決策權限和決策程序。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實施,原《黃石市國資委出資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黃國資委發〔2008〕2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過程中,若國家投資政策發生重大變化,市政府國資委將對相關內容及時進行調整。
附件:1.黃石市政府國資委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2.黃石市政府國資委企業投資項目審核表
附件1:
黃石市政府國資委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一、不符合法律法規、國家、省和市產業政策、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節能減排要求的投資項目。
二、產能嚴重過剩產業的投資項目。
三、未明確融資、投資、管理、退出方式和責任人的投資項目。
四、預期投資收益率低于五年期銀行貸款利率的非公益性投資項目。
五、項目資本金低于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的投資項目。
六、高負債率企業繼續推高企業資產負債率的投資項目。
七、對產權關系不明晰或存在重大或有負債風險企業的投資項目。
八、對被列入企業誠信黑名單,資信不佳、資產質量狀況較差,以及明顯缺乏投資能力企業的投資或合作項目。
附件2:
黃石市政府國資委企業投資項目審核表
編號: 單位:萬元
企業 | 企業名稱 | 注冊資本 | ||||||||||||
單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
企業類型 | 1、國有獨資公司;2、國有絕對控股公司;3、國有相對控股公司 | |||||||||||||
項目 | 項目名稱 | |||||||||||||
項目地址 | ||||||||||||||
項目負責人 | 聯系電話 | 具體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
行業類別 | ||||||||||||||
備案項目類別 | 1、固定資產投資;2、股權投資;3、金融類投資 | |||||||||||||
投資項目簡述 | ||||||||||||||
項目 | 項目 總投資 | 其中: 貨幣投資 | 預計銷售收入 | |||||||||||
實物投資 | 預計利潤 | |||||||||||||
其他投資 | ||||||||||||||
資金 來源 | 其中:企業自籌 | 投資進度 按年度分列 | 20 年 | |||||||||||
國內銀行貸款 | 20 年 | |||||||||||||
利用外資 | 20 年 | |||||||||||||
其他資金 | 20 年 | |||||||||||||
項目實施時間: 年 月 | 20 年 | |||||||||||||
項目完成時間: 年 月 | 項目占地面積(單位:平方米) | 投資回收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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